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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11月起正式实施!

日前,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全文发布,该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光伏项目内容: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等,统筹利用风能、太阳能资源,制定集中式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规模化、基地化发展。

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农光、林光、草光、牧光、渔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海上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等方式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探索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制氢、储能、文旅观光等业态融合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并网容量、在建容量、拟建容量及分布区域等数据统计,定期公开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接入容量,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力发电合理布局。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户用屋顶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发展规模、电力系统调峰需求、站址资源条件、项目经济性等,推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需求,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林地、草地、湿地等规划,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者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建设光伏方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草地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标准;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促进草原生态修复。占用灌木林地、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人工滩涂建设光伏方阵的,应当采取林光互补、渔光互补模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规定执行。